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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缔结姊妹学校

可以。除了一对一姊妹学校交流外,如学校有多于一所内地姊妹学校,可与其姊妹学校结为群组,将「双方交流」推展至「多方交流」的层面,扩阔姊妹学校的交流模式及深化成效。

学校可自行与内地姊妹学校协商有关缔结文件的内容,惟缔结文件须显示两校的关系为姊妹学校。学校可参考本局姊妹学校计划网站上的姊妹学校合作协议书样本。

如学校希望透过教育局协助缔结,可向教育局提交已填妥缔结内地姊妹学校意愿表,本局会与内地教育部门协商。由于配对不同省市、类别的姊妹学校所需的时间不一,且涉及两地学校意愿,完成配对后本局会尽快通知学校。

专业支援

本局会为参与姊妹学校计划的学校提供专业支援,例如协调缔结安排、举办交流活动、进行学校探访、设立专题网站、定期举办分享会推介姊妹学校交流的良好做法等,推动两地学校作多角度及更深层的专业探讨和多元协作;并透过托办服务,就交流活动安排为学校提供意见、协助学校安排交流活动及搜集和推广良好经验等。

姊妹学校交流活动的安排

进行交流活动时,学校须按照既定的师生比例规定,安排足够的人手。详情请参照教育局网页内有关「学校活动指引」的网页,有关网页的路径如下∶

主页 > 学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有关活动 > 学校活动指引

本局已给予资助学校校长及老师书面批准,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放取特别有薪假期,以参与上述姊妹学校交流活动:

  • 相关姊妹学校交流活动属校长或老师的专业发展活动及
  • 有关姊妹学校交流活动的举行时间以不影响学校运作为大原则,而学校亦会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委派合适人员暂代有关校长/教师之职务,以确保学校日常的教学及行政工作不受影响,有关安排亦获学校的法团校董会/校董会的同意及
  • 法团校董会/校董会批准及处理校长或老师放取假期申请时,已按照既定的政策及原则,并确保有关安排公平及一致。学校如接获相关的投诉,法团校董会/校董会有责任处理。

如校长或教师在署任期间放取超逾3天的有薪假期以参与姊妹学校交流活动,此段有薪假期的日数不能计算在合资格署任期内。有关校长或教师亦会丧失整段有薪假期期间(包括有薪假期当日及当中的公众假期和星期日)的署任津贴,详情请参阅教育局通告第8/2004号。

 

全方位学习及姊妹学校津贴 (由 2025/26 学年起向公帑资助学校发放)

有关运用全方位学习及姊妹学校津贴的常见问题,请参阅教育局全方位学习及姊妹学校津贴网页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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