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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申请程序

一般而言,学校如已参加姊妹学校计划及/或促进香港与内地姊妹学校交流试办计划,只须递交已填妥的申请表(即教育局通告第5/2023号附件2),毋须递交其他文件。然而,如果学校透过其他途径自行与内地学校缔结为姊妹学校,而又从未向教育局申报,则须把已填妥的内地姊妹学校申报表(教育局通告第5/2023号附件3)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连同申请表一并递交。

姊妹学校交流计划书及报告书

不需要。学校只须将该学年的姊妹学校交流计划书及上一学年的姊妹学校交流报告书分别载于学校周年计划及学校报告内,提交法团校董会/校董会/学校管理委员审批,并于每年 11 月底前上载至学校网页。请注意,学校只需于交流计划书及报告书内提供基本扼要的资料。学校拟备文件时可参考本局姊妹学校计划网页上的计划书及报告书范本,而篇幅则分别以不超过两页及四页为宜。

缔结姊妹学校

可以。除了一对一姊妹学校交流外,如学校有多于一所内地姊妹学校,可与其姊妹学校结为群组,将「双方交流」推展至「多方交流」的层面,扩阔姊妹学校的交流模式及深化成效。

如有关证明文件能清楚显示两地学校的交流合作关系及目的与本局推行的姊妹学校计划相若,并经学校书面确认与该内地学校的关系,亦可符合申请姊妹学校计划津贴的资格。

可以,惟有关姊妹学校必须为国家认可的中、小学或特殊学校。如学校希望利用姊妹学校计划津贴与新缔结的姊妹学校进行交流,应事先向教育局递交内地姊妹学校申报表(即教育局通告第5/2023号附件3)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我们收到有关文件后会给予学校回覆。然而,无论姊妹学校的数目多寡,学校所得的津贴金额是一样的。

学校可自行与内地姊妹学校协商有关缔结文件的内容,惟缔结文件须显示两校的关系为姊妹学校。学校可参考本局姊妹学校计划网页上的姊妹学校合作协议书样本

津贴的发放安排

如学校在递交申请时在内地未有姊妹学校,而希望透过教育局协助缔结,本局会与内地教育部门协商。由于配对不同省市、类别的姊妹学校所需的时间不一,完成配对后本局会尽快通知学校。至于拟自行安排与内地学校缔结为姊妹学校的香港学校,需待缔结后才向教育局递交申请。上述两类学校会在缔结姊妹学校及提交申请之后的9月或4月获发放相关学年(按津贴发放时间计)的津贴。一般而言,如学校于4月首次获批津贴,本局将参考学校提交的证明文件上两校缔结为姊妹学校的月份及相关学年的津贴额,按比例计算发放的津贴金额。

如学校递交申请前已在内地缔结姊妹学校(例如学校于数年前已与内地学校缔结为姊妹学校,但一直未有提出申请),并在7月15日或之前把已填妥的申请表连同内地姊妹学校申报表(教育局通告第5/2023号附件3)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一并向本局递交,会在下一学年的9月获发该学年第一期的津贴额(即该学年总津贴额的一半),并在之后的4月获发该学年第二期的津贴额(即该学年总津贴额余下的一半)。逾期提出的申请,未必可以赶及在下一学年的9月/该学年的4月获发津贴。

津贴的运用

学校可灵活运用姊妹学校计划津贴,在学校管理、教师及学生等层面筹办不同模式的姊妹学校交流活动,并须适当分配津贴(包括是否用以资助学生及其资助额)以配合学校的学年姊妹学校交流活动计划和目标。

学校可按校情,运用姊妹学校津贴安排不同的姊妹学校交流活动。由于这是一项专项津贴,学校必须将津贴用于与姊妹学校计划目标有关的交流活动及相关支援上。学校使用此津贴时须依循教育局就学校运用公帑发出的既定原则与规定,以确保津贴使用得宜、符合教育用途及用得其所。详情可参阅教育局通告第5/2023号

学校必须将姊妹学校计划津贴用于与姊妹学校交流活动及相关支援上,如非与姊妹学校交流活动有关的一切开支,学校应运用其他津贴/资源支付相关开支。

可以。惟有关香港境内进行的姊妹学校交流活动开支不包括内地姊妹学校人员和学生往返香港的交通及食宿费。

教育局鼓励学校善用姊妹学校计划津贴,举办丰富和多元化的姊妹学校交流活动。如学校认为有需要为姊妹学校交流活动购置视像交流的设备,须认真检视这些项目与交流支出的比例,确保有关开支是必要及合理的。

不需要。惟学校须确保所有姊妹学校活动支出项目的发票及收据均妥为保存,以方便在有需要时查阅。

学校可按校本发展需要,在学生、教师和学校管理等层面,自行运用姊妹学校计划津贴与内地姊妹学校安排交流活动。学校的校监、校董属学校管理层,学校可用津贴支付他们在姊妹学校交流活动的相关开支。至于家长方面,除非有关家长是学校的校董,并以学校管理层的身份参加有关姊妹学校交流活动,否则学校不应运用津贴支付该家长在活动中的开支。

专业支援

本局会透过托办服务,为参与姊妹学校计划的学校提供专业支援,包括为个别地区的姊妹学校组织不同类型或主题的交流活动、举办姊妹学校签约仪式、简介会、经验分享会、配对姊妹学校、就交流活动安排提供意见、协助学校安排交流活动及搜集和推广良好经验等。

姊妹学校交流活动的安排

进行交流活动时,学校须按照既定的师生比例规定,安排足够的人手。详情请参照教育局网页内有关「学校活动指引」的网页,有关网页的路径如下∶

主页 > 学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有关活动 > 学校活动指引

本局已给予资助学校校长及老师书面批准,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放取特别有薪假期,以参与上述姊妹学校交流活动:

  • 相关姊妹学校交流活动属校长或老师的专业发展活动
  • 有关姊妹学校交流活动的举行时间以不影响学校运作为大原则,而学校亦会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委派合适人员暂代有关校长/教师之职务,以确保学校日常的教学及行政工作不受影响,有关安排亦获学校的法团校董会/校董会的同意
  • 法团校董会/校董会批准及处理校长或老师放取假期申请时,已按照既定的政策及原则,并确保有关安排公平及一致。学校如接获相关的投诉,法团校董会/校董会有责任处理。

如校长或教师在署任期间放取超逾3天的有薪假期以参与姊妹学校交流活动,此段有薪假期的日数不能计算在合资格署任期内。有关校长或教师亦会丧失整段有薪假期期间(包括有薪假期当日及当中的公众假期和星期日)的署任津贴,详情请参阅教育局通告第8/2004号。

姊妹学校计划为香港的中、小学及特殊学校提供了一个专业交流及合作平台,让学校按校本发展需要,与内地姊妹学校举办不同层面的交流活动,而计划的目的之一是让师生加深对内地/香港的认识及了解。因此,学校只可把姊妹学校计划津贴用于与姊妹学校在内地或香港的交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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