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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申請程序

一般而言,學校如已參加姊妹學校計劃及/或促進香港與內地姊妹學校交流試辦計劃,只須遞交已填妥的申請表(即教育局通告第5/2023號附件2),毋須遞交其他文件。然而,如果學校透過其他途徑自行與內地學校締結為姊妹學校,而又從未向教育局申報,則須把已填妥的內地姊妹學校申報表(教育局通告第5/2023號附件3)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一併遞交。

姊妹學校交流計劃書及報告書

不需要。學校只須將該學年的姊妹學校交流計劃書及上一學年的姊妹學校交流報告書分別載於學校周年計劃及學校報告內,提交法團校董會/校董會/學校管理委員審批,並於每年 11 月底前上載至學校網頁。請注意,學校只需於交流計劃書及報告書內提供基本扼要的資料。學校擬備文件時可參考本局姊妹學校計劃網頁上的計劃書及報告書範本,而篇幅則分別以不超過兩頁及四頁為宜。

締結姊妹學校

可以。除了一對一姊妹學校交流外,如學校有多於一所內地姊妹學校,可與其姊妹學校結為群組,將「雙方交流」推展至「多方交流」的層面,擴闊姊妹學校的交流模式及深化成效。

如有關證明文件能清楚顯示兩地學校的交流合作關係及目的與本局推行的姊妹學校計劃相若,並經學校書面確認與該內地學校的關係,亦可符合申請姊妹學校計劃津貼的資格。

可以,惟有關姊妹學校必須為國家認可的中、小學或特殊學校。如學校希望利用姊妹學校計劃津貼與新締結的姊妹學校進行交流,應事先向教育局遞交內地姊妹學校申報表(即教育局通告第5/2023號附件3)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我們收到有關文件後會給予學校回覆。然而,無論姊妹學校的數目多寡,學校所得的津貼金額是一樣的。

學校可自行與內地姊妹學校協商有關締結文件的內容,惟締結文件須顯示兩校的關係為姊妹學校。學校可參考本局姊妹學校計劃網頁上的姊妹學校合作協議書樣本

津貼的發放安排

如學校在遞交申請時在內地未有姊妹學校,而希望透過教育局協助締結,本局會與內地教育部門協商。由於配對不同省市、類別的姊妹學校所需的時間不一,完成配對後本局會盡快通知學校。至於擬自行安排與內地學校締結為姊妹學校的香港學校,需待締結後才向教育局遞交申請。上述兩類學校會在締結姊妹學校及提交申請之後的9月或4月獲發放相關學年(按津貼發放時間計)的津貼。一般而言,如學校於4月首次獲批津貼,本局將參考學校提交的證明文件上兩校締結為姊妹學校的月份及相關學年的津貼額,按比例計算發放的津貼金額。

如學校遞交申請前已在內地締結姊妹學校(例如學校於數年前已與內地學校締結為姊妹學校,但一直未有提出申請),並在7月15日或之前把已填妥的申請表連同內地姊妹學校申報表(教育局通告第5/2023號附件3)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一併向本局遞交,會在下一學年的9月獲發該學年第一期的津貼額(即該學年總津貼額的一半),並在之後的4月獲發該學年第二期的津貼額(即該學年總津貼額餘下的一半)。逾期提出的申請,未必可以趕及在下一學年的9月/該學年的4月獲發津貼。

津貼的運用

學校可靈活運用姊妹學校計劃津貼,在學校管理、教師及學生等層面籌辦不同模式的姊妹學校交流活動,並須適當分配津貼(包括是否用以資助學生及其資助額)以配合學校的學年姊妹學校交流活動計劃和目標。

學校可按校情,運用姊妹學校津貼安排不同的姊妹學校交流活動。由於這是一項專項津貼,學校必須將津貼用於與姊妹學校計劃目標有關的交流活動及相關支援上。學校使用此津貼時須依循教育局就學校運用公帑發出的既定原則與規定,以確保津貼使用得宜、符合教育用途及用得其所。詳情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5/2023號

學校必須將姊妹學校計劃津貼用於與姊妹學校交流活動及相關支援上,如非與姊妹學校交流活動有關的一切開支,學校應運用其他津貼/資源支付相關開支。

可以。惟有關香港境內進行的姊妹學校交流活動開支不包括內地姊妹學校人員和學生往返香港的交通及食宿費。

教育局鼓勵學校善用姊妹學校計劃津貼,舉辦豐富和多元化的姊妹學校交流活動。如學校認為有需要為姊妹學校交流活動購置視像交流的設備,須認真檢視這些項目與交流支出的比例,確保有關開支是必要及合理的。

不需要。惟學校須確保所有姊妹學校活動支出項目的發票及收據均妥為保存,以方便在有需要時查閱。

學校可按校本發展需要,在學生、教師和學校管理等層面,自行運用姊妹學校計劃津貼與內地姊妹學校安排交流活動。學校的校監、校董屬學校管理層,學校可用津貼支付他們在姊妹學校交流活動的相關開支。至於家長方面,除非有關家長是學校的校董,並以學校管理層的身份參加有關姊妹學校交流活動,否則學校不應運用津貼支付該家長在活動中的開支。

專業支援

本局會透過託辦服務,為參與姊妹學校計劃的學校提供專業支援,包括為個別地區的姊妹學校組織不同類型或主題的交流活動、舉辦姊妹學校簽約儀式、簡介會、經驗分享會、配對姊妹學校、就交流活動安排提供意見、協助學校安排交流活動及蒐集和推廣良好經驗等。

姊妹學校交流活動的安排

進行交流活動時,學校須按照既定的師生比例規定,安排足夠的人手。詳情請參照教育局網頁內有關「學校活動指引」的網頁,有關網頁的路徑如下︰

主頁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有關活動 > 學校活動指引

本局已給予資助學校校長及老師書面批准,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放取特別有薪假期,以參與上述姊妹學校交流活動:

  • 相關姊妹學校交流活動屬校長或老師的專業發展活動
  • 有關姊妹學校交流活動的舉行時間以不影響學校運作為大原則,而學校亦會作出適當的安排,包括委派合適人員暫代有關校長/教師之職務,以確保學校日常的教學及行政工作不受影響,有關安排亦獲學校的法團校董會/校董會的同意
  • 法團校董會/校董會批准及處理校長或老師放取假期申請時,已按照既定的政策及原則,並確保有關安排公平及一致。學校如接獲相關的投訴,法團校董會/校董會有責任處理。

如校長或教師在署任期間放取超逾3天的有薪假期以參與姊妹學校交流活動,此段有薪假期的日數不能計算在合資格署任期內。有關校長或教師亦會喪失整段有薪假期期間(包括有薪假期當日及當中的公眾假期和星期日)的署任津貼,詳情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8/2004號。

姊妹學校計劃為香港的中、小學及特殊學校提供了一個專業交流及合作平台,讓學校按校本發展需要,與內地姊妹學校舉辦不同層面的交流活動,而計劃的目的之一是讓師生加深對內地/香港的認識及了解。因此,學校只可把姊妹學校計劃津貼用於與姊妹學校在內地或香港的交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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